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 告 鄭皓璋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鄭仁茂
輔 助 人 邱玉嬌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陳昱良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鄭仁茂「法定代理人邱玉嬌」記載,應更正為「輔助人邱玉嬌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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