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1478,2016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8號
原 告 張秀鑾
被 告 余爵宏
文賜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複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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