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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6號
上 訴 人 蘇國耀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重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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