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號
原 告 羅惠麗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蔡駿民律師
被 告 陳天枝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律師
詹秉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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