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郭崇仁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謝凱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楊聖文律師
呂姿慧律師
被 告 郭國棟
郭寶祥
毛足子
郭健夫
郭枝旺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文振
被 告 郭義順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郭錦聰
郭文華
郭崇仁
郭鴻年
郭群豪
郭博仲
兼 上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松從
被 告 郭昆淵
訴訟代理人 郭瑞億
被 告 郭眞郎
郭世豪
郭世勳
林蕾
郭蓋世
郭泰廷
郭廷魁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廷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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