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450,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信仰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陳玉雲
輔 佐 人 童小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依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聲請,通知證人黃乾臨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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