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476,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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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全禔
訴訟代理人 吳永鵬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焜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3,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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