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481,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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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陳黃瀞葵
陳語倢
陳盈君
陳薇如
陳美秀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陳譽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益民等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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