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493,2015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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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被 告 蘇賜川
蘇陳金來
蘇火木
蘇火旺
蘇清林
蘇錦和
蘇品璇
蘇炳耀
蘇錦珠
蘇淑華
蘇燕芬
蘇錦菊
蘇澯楹
蘇金蓮
蘇江松
蘇寶釵
蘇月
蘇昭義
蘇昭雄
呂蘇金桂
蔡蘇烽枝
蘇秀枝
蘇自
邱景成
邱景吉
邱榮源
邱木森
陳邱美麗
邱錦桂
包邱美英
謝巧筠
謝沛岑
謝志明
謝志龍
謝坤庭
葉美玲
葉美珍
葉美環
葉美子
蔡招治
蘇源泉
蘇焮堅
蘇祐德
蘇祐璋
陳玉麟(即邱熒杏之承受訴訟人)
陳哲澔(即邱熒杏之承受訴訟人)
陳哲濬(即邱熒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玉麟、陳哲澔、陳哲濬為被告邱熒杏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熒杏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4年2月3日死亡,陳玉麟為其配偶,陳哲澔、陳哲濬則為其子,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堪認陳玉麟、陳哲澔、陳哲濬均為被告邱熒杏之繼承人。

茲因被告邱熒杏之繼承人及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訴訟之進行,爰依職權命陳玉麟、陳哲澔、陳哲濬為被告邱熒杏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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