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705,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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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宥甯原名黃婷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俊吉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189,858元之損害賠償及其法定利息,上訴人僅就命給付超過新臺幣50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9,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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