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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蔡源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間因104年度重
勞字第1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04,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7,178元。
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73,5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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