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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複 代 理人 趙若傑律師
被 告 蔡佳成
楊允德
劉見義
楊俊賢
鄭宗徨
任家麟
郭振傑
林昭鏵
周文章
蘇文龍
許金水
鍾永進
蔡建民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另原告應於開庭前20日,就原告於105年1月11日狀載對於被告等103年轉向所得原告公司未於本訴請求返還部分,以書狀向被告表示抵銷之金額、計算方式、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0601號強制執行程序於原告上開抵銷範圍內應予撤銷之範圍,及其法律依據,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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