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重訴,18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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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莊良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萬4,465元,應徵裁判費10萬7,128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萬6,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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