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原 告 陳清武
訴訟代理人 李世文律師
被 告 陳清賢
陳清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複 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6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同一事件、基礎事實相同及先決問題,經於105 年10月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據被告陳報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經本院查明確認無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