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陳永泰所有,其於96年間向
- 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於92年11月3日經彰化銀行設定抵押權
- (一)就系爭1596地號土地部分,原告未舉證證明其上如附圖一
- (二)系爭765地號土地部分,該土地與系爭766-1地號土地交
- (三)系爭766-1地號土地上固有如附圖二編號甲所示之果樹及
- (四)就系爭762地號土地目前均無從事種植農作物、放養漁牧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系爭租賃契約對拍定人即被告是否不生效力?
- (二)原告就系爭1596、765地號土地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
- (三)原告就系爭762地號土地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或農地重
-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就系爭土地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
-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斟酌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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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楊呈儀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賴鴻鳴律師
被 告 張金瑞
蘇育正
陳泳瑔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就附表所示土地部分編號1 至7 、12、25、26所示土地及建物部分編號2 、7 至10、25、27、28所示建物,按本院97年度執字第85643 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定金額之同一條件,有優先承買權存在;
㈡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部分編號1 至7 、12所示土地及建物部分編號25所示建物,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以拍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權利範圍被告張金瑞100 分之55、被告蘇育正100 分之35、被告陳泳瑔100 分之10),予以塗銷。
原告嗣變更聲明如後述(見本院卷三第33至39、4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其就如附表土地部分編號1 、3 、5 、12所示土地(下分稱系爭762 地號土地、系爭765 地號土地、系爭766-1 地號土地、系爭1596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對於原告就系爭土地是否有優先承買權已不明確,且原告主觀上認為足以影響其以與被告同一條件買受系爭土地之權利,在法律上之地位自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於法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陳永泰所有,其於96年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 ,000 元,約定應於97 年7月15日清償,但因無力支付利息,故雙方於97年1 月15日簽立協議書,約定由訴外人陳永泰將系爭土地出租予原告作為興建農舍、畜牧或耕作使用,以每月租金30,000元抵付借款之利息,租約期限至借款清償完畢為止(下稱系爭租賃契約)。
陳永泰於100 年4 月間死亡,由訴外人即其配偶林金足繼承,嗣因陳永泰對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負有債務,彰化銀行遂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以521,688,888 元之金額拍定與被告3 人,於103 年7 月15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被告3 人並據此於103 年8 月13日以拍賣為原因,就系爭土地為移轉登記,權利範圍分別為被告張金瑞100 分之55、被告蘇育正100 分之35、被告陳泳瑔100 分之10。
惟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承租人,在系爭1596地號土地上建有如附圖一編號A 、B 、C 、D 、E 、F 、I 所示之建物,並在如附圖一編號A1、B1、F1、I1、N 、O 所示之圍籬內種植芒果等果樹及圈養羊隻從事畜牧;
在系爭765 、766-1 地號土地上建有如附圖二編號C 所示之建物,並在如附圖二編號甲、乙所示之範圍內種植芒果等果樹;
在系爭762 地號土地上建有如附圖二編號D 所示建物,並在其內圈養羊隻從事畜牧,系爭1596地號土地屬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系爭765 地號土地屬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原告在其上有上開建物,並在其上從事農耕、畜牧,是原告對系爭1596、765 地號土地具有土地法第104條及第107條之優先承買權;
而系爭762、766-1 地號土地均屬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是原告對系爭762 、766-1 地號土地則具有土地法第107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均為具物權效力之優先承買權,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系爭土地前,未通知原告優先承買,故上開權利移轉登記不得對抗原告,原告仍得對系爭土地主張優先購買權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原告就系爭土地按系爭執行事件拍定金額之同一條件,有優先承買權存在;
㈡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103 年8 月13日以拍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權利範圍被告張金瑞100 分之55、被告蘇育正100 分之35、被告陳泳瑔100 分之10),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於92年11月3 日經彰化銀行設定抵押權,陳永泰與原告簽定系爭租賃契約係在97年1 月15日,存在於抵押權設定之後,執行法院得除去後拍賣之;
且系爭766-1地號土地於96年1 月16日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查封登記後,於103 年7 月18日始撤銷查封登記,而系爭762 、765 、1596地號土地於96年12月20日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查封登記後,固均於97年1 月8 日塗銷查封登記,惟債權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隨即於97年1 月31日就上開3 筆土地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均於97年2 月5 日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查封登記,系爭執行事件就上開3 筆土地之查封效力應溯及96年12月20日生效,而系爭租賃契約係於上開查封效力期間之97年1 月15日簽定,對被告不生效力,原告不能據系爭租賃契約對被告主張優先購買權存在,況且:
(一)就系爭1596地號土地部分,原告未舉證證明其上如附圖一編號A 、B 、C 、D 、E 、F 、I 所示之建物為其所建,不得主張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縱認上開建物為原告所建,惟均係系爭1596地號土地為系爭執行事件查封後所新增之建物,顯係臨訟所建,自不得對系爭1596地號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且上開建物均非供作居住使用,原告自無從主張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何況上開建物所占面積相較系爭1596地號土地面積甚小,幾無經濟上效用,無保全之必要,依比例原則,亦無准由原告優先承買系爭1596地號土地之理。
(二)系爭765 地號土地部分,該土地與系爭766-1 地號土地交界處固有如附圖二編號C 所示之建物,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為其所建,不得主張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縱認該建物為原告所建,該建物為一閒置倉庫,非供居住使用,原告亦不得主張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
(三)系爭766-1 地號土地上固有如附圖二編號甲所示之果樹及編號乙所示之芒果園,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為其所種植,其既無法證明有實際從事耕作之事實,自不得就系爭 766-1地號土地主張土地法第107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縱認上開作物為原告所種植,由該作物之狀況,足認種植不久,為臨訟所種,亦不得主張土地法第107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購買權,何況系爭 766-1地號土地自97 年3 月10日起即由訴外人黃進忠承租使用,租期至107年3月9日止,其復於99年7月19日同意福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承租範圍內占有並為農牧使用,原告在系爭766-1 地號土地根本無法自任耕作,自不得主張土地法第107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
(四)就系爭762 地號土地目前均無從事種植農作物、放養漁牧等耕作,原告對該土地自不得主張土地法第107條之優先承買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與陳永泰就系爭土地有簽定系爭租賃契約,業據原告提出協議書影本1 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61 頁反面),自堪信為真實,惟原告對系爭土地有其所主張之優先承買權存在,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酌者厥為:原告就系爭土地所主張之優先購買權是否存在?茲分述如下:
(一)系爭租賃契約對拍定人即被告是否不生效力?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6條定有明文。
故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復就同一不動產與第三人訂立租賃契約,致影響於抵押權者,依上開規定,不問其契約之成立,在抵押物扣押之前後,對於抵押權人當然不生效力,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於拍賣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除去其租賃關係,依無租賃狀態逕行強制執行。
若執行法院於拍賣程序終結後,點交程序中,始以命令除去租賃關係,自屬不合(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3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陳永泰與原告簽訂系爭租賃契約固係於彰化銀行之抵押權設定後,惟因系爭執行事件於拍賣程序終結前並未裁定除去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對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無從據此主張系爭租賃契約對其不生效力。
⒉次按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茲所謂債權人,應指該強制執行事件中,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已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及拍定人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534 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所謂「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所謂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係指處分行為以外,其他足以影響查封效力之行為,例如將查封物出租、出借等是(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3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⑴系爭766-1 地號土地部分:①系爭766-1 地號土地係於96年1 月16日為查封登記,於103 年7 月13日方塗銷查封登記,有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05 年7 月14日所登記字第1050075840號函及檢附之附件資料1 件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三第140至151 頁),揆諸上開說明,債務人陳永泰於系爭766-1 地號土地查封後,就系爭766-1 地號土地簽訂系爭租賃契約之行為,對拍定人即被告自不生效力,原告自不得據系爭租賃契約對被告主張優先承買權存在。
②原告雖以:系爭766-1 地號土地原係經訴外人即債權人日商納貝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納貝爾公司)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本院於96年1 月16日囑託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後,連同其他執行案件併案以系爭執行程序處理,惟納貝爾公司於103年10月8日撤回強制執行,係因併案債權人即訴外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已於97年1月31 日聲請強制執行,方未塗銷查封登記,惟應認系爭執行程序對系爭766-1地號土地發生查封效力之日期為97年1月31日,故陳永泰與原告簽立系爭租賃租賃契約應係於系爭766-1地號土地查封前云云。
③惟按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2 條之規定辦理,強制執行法第33條定有明文。
準此,對於已實施假扣押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實施假扣押時,就該財產已實施假扣押之效力,及於該他債權人,對於該他債權人發生潛在之查封效力,而合併於先執行程序,並於先執行程序撤回或被撤銷時,該潛在之查封效力即告溯及顯現。
此時,雖因該他債權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合法存在,潛在查封效力溯及顯現,而不得將原查封登記或揭示除去(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598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766-1 地號土地雖經最初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納貝爾公司撤回強制執行,惟因納貝爾公司就該財產已實施假扣押之效力,及於併案債權人,揆諸上開說明,納貝爾公司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時,該假扣押對於併案債權人發生潛在之查封效力會溯及顯現,即就系爭766-1 地號土地查封效力仍於96年1 月16日生效,是原告執前詞主張系爭租賃契約不受查封效力影響,核屬無據。
④總此,因系爭租賃契約就系爭766-1 地號土地部分對拍定人即被告自不生效力,原告自不得據系爭租賃契約對被告主張優先承買權存在。
⑵系爭762 、765 、1596地號土地部分:①系爭執行程序係於97年2 月5 日就系爭762 、765 、1596地號土地囑託地政機關為查封登記後,於103 年7 月18日方塗銷查封登記,有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05 年7 月15日所登字第1050076401號函檢附之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05 年7 月14日所登記字第1050075840號函及檢附之附件資料各1 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三第131 至151 頁),陳永泰與原告係於上開土地於系爭執行程序查封前簽定系爭租賃契約,揆諸上開說明,系爭租賃契約就系爭762 、765 、1596地號土地之租賃關係,自不受系爭執行事件之查封效力影響。
②被告雖以:系爭762 、765 、1596地號土地於96年12月20日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查封登記後,固均於97年1 月8 日塗銷查封登記,惟債權人兆豐銀行隨即於97年1 月31日就上開3 筆土地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均於97年2 月5 日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查封登記,系爭執行事件就上開3 筆土地查封效力應溯及96年12月20日生效,認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就系爭762 、765 、1596地號土地之租賃關係,亦因查封之效力,而對被告不生效力云云。
惟系爭762 、765 、1596地號土地於97年1 月8 日塗銷查封登記後,縱債權人兆豐銀行隨即於97年1 月31日就上開3 筆土地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均於97年2 月5 日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查封登記,惟此時前經塗銷查封登記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系爭執行程序並非與該案併案執行,就上開3筆土地查封之效力自無從溯及96年12月20日生效,被告據此主張原告系爭租賃契約對其不生效力,不得就系爭762 、765 、1596地號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並不足採。
⒊綜據上述,陳永泰與原告簽訂系爭租賃契約係在系爭766-1地號土地查封後,依前揭說明,系爭租賃契約對系爭766-1地號土地之租賃關係,對拍定人即被告自不生效力,原告自不得據系爭租賃契約對被告主張對系爭766-1 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存在;
惟因陳永泰與原告簽訂系爭租賃契約係在系爭762、765、1596地號土地查封前,系爭租賃契約就系爭762、765、1596地號土地不受查封效力影響,原告得否據此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尚應檢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之要件。
(二)原告就系爭1596、765 地號土地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107 條之優先承買權?⒈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部分:⑴土地法第104條係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於出租人之基地出賣時,有優先承買權,其出租人於承租人之房屋出賣時,有優先購買權,旨在使基地與基地上之房屋合歸一人所有,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如基地承租人於基地上根本未為房屋之建築者,當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530 號判例意旨參照)。
於基地或房屋係以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時,因第三人於實施查封後,本不得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觀諸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3項規定甚明,故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應於查封前在基地上已有房屋之建築,方得主張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
⑵查系爭1596地號土地有如附圖一編號A 、B 、C 、D 、E 、F 、I 所示之建物,系爭765 地號土地與系爭766-1 地號土地交界處有如附圖二編號C 所示之建物存在,業據本院勘驗屬實,有本院105 年2 月22日勘驗測量筆錄1 件、勘驗照片1 份及勘驗附圖2 張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01 至246 頁),並有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05 年3 月15日所測字第1050028144號函及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05 年3 月21日所測量字第1050029888號函分別檢送之複丈成果圖各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三第4 、6 頁,即附圖一、二),被告雖否認上開建物為原告所有,惟當日勘驗時,原告訴訟代理人就上開建物中之部分能執鑰匙開啟供勘驗期日本院職員入內拍照,有上開勘驗照片可以佐證,堪信原告主張上開建物係其所有為真實。
⑶而原告就系爭1596、765 地號土地固有系爭租賃契約之租賃關係存在,已於前述,惟被告另抗辯系爭1596地號土地上之上開建物,係於97年2 月5 日查封後所新增,並提出空照圖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30 至133 頁),本院審酌陳永泰與原告簽訂系爭租賃契約之時間為97 年1月15日,惟系爭1596、765 地號土地於97年2 月5 日即為系爭執行事件所查封,僅20日之時間,實難想像原告能在系爭1596、765 地號土地上完成上開建物之興建,原告復無法提出稅籍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上開建物之興建時間(見本院卷二第162 頁正面),難認系爭1596、765 地號土地上之上開建物於系爭執行事件查封前即已存在,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既無法證明於系爭執行事件查封系爭1596、765 地號土地時已有上開建物存在,其就系爭1596、765 地號土地縱有租賃關係存在,仍無從主張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
⑷何況系爭765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二編號C 所示之建物,係在與系爭766-1 地號土地之交界處,且大部分坐落在系爭766-1 地號土地上,坐落在系爭765 地號土地上之面積甚小,觀諸附圖二甚明,而該建物坐落之基地,應指主要部分所坐落之土地即系爭766-1 地號土地而言,至系爭765 地號土地,僅係部分占用而已,自非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謂之「基地」,原告自更無從據上開建物主張對系爭765 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
⒉土地法第107條之優先承買權部分:⑴原告另以:系爭1596、765 地號土地地目雖為「建」,為此僅為行政機關管理使用之便利,仍可為租賃及地上權之標的,而為農地使用,原告既與陳永泰簽訂系爭租賃契約,使用上開2 筆土地為興建農舍、畜牧或耕作,自仍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適用云云。
⑵惟按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固有明文規定。
然所謂耕地係指農地與漁牧地而言,林地則不得認為包含在內,觀於同法第106條及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又按耕地租用,係指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而言,土地法第106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農地,參照同條第2項之立法精神,應包括漁地及牧地在內。
承租他人之非農、漁、牧地供耕作之用者,非耕地租用(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524號、88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意旨參照)。
⑶查系爭1596、765 地號土地分屬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及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 件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75至76、85至86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與陳永泰簽定系爭租賃契約租用系爭1596、765 地號土地係建築用地,非屬農、漁、牧地,縱原告有在其上耕作畜牧,仍非耕地租用,自無從據此對被告主張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三)原告就系爭762 地號土地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⒈按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
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土地法第106條、第10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得優先購買,觀諸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甚明。
可知耕地承租人欲主張土地法第107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除須就農地或漁牧地有租賃關係存在外,且尚以承租該土地自任耕作或漁牧為必要。
⒉查系爭762 地號土地上固有原告陳稱如附圖二編號D 所示供養羊使用之鋼骨工寮,惟該土地上雜草叢生,未見其內有羊隻,為本院現場勘驗之結果,有本院105 年2 月22日勘驗測量筆錄1 件、勘驗照片1 份及勘驗附圖1 張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01 至244 、246 頁),並有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05 年3 月21日所測量字第1050029888號函分別檢送之複丈成果圖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三第6 頁,即附圖一),難認原告有在系爭762 地號土地上自任耕作或漁牧,原告雖另以:本院上開勘驗測量筆錄漏未記載系爭762 地號土地上有芒果樹及蓮霧樹,主張其有在系爭762 地號土地上自任耕作,並提出照片4 紙為證(見本院卷三第59至61頁),惟由原告提出之照片觀之,照片中之果樹種植零星,未見規劃,且樹葉枯黃,生長狀況不佳,顯然缺乏照顧,縱屬原告所種植,亦難認其確有在系爭762 地號土地上耕作,而原告就此雖請求本院再至現場勘驗,惟因上開作物之情況,尚不足以證明原告有在系爭 762地號土地上耕作,自亦無再至現場勘驗之必要,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既無法證明其有在系爭762 地號土地上耕作、漁牧,自無從主張其有土地法第107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就系爭土地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核屬無據。
從而,原告請求:㈠確認原告就系爭土地按系爭執行事件拍定金額之同一條件,有優先承買權存在;
㈡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103 年8 月13日以拍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權利範圍被告張金瑞100 分之55、被告蘇育正100 分之35、被告陳泳瑔100 分之10),予以塗銷,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斟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附表:
┌─────────────────────────────────────────────────┐
│土地部分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關廟區 │埤子頭│ │762 │田│5456 │全部 │14,317,000元│2,864,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 │臺南市│關廟區 │埤子頭│ │764-2 │建│162 │全部 │941,000元 │189,000元 │
│ ├───┼────┴───┴───┴────┴─┴────┴────┴──────┴──────┤
│ │備考 │ │
├─┼───┼────┬───┬───┬────┬─┬────┬────┬──────┬──────┤
│3 │臺南市│關廟區 │埤子頭│ │765 │建│2934 │全部 │17,044,000元│3,409,000元 │
│ ├───┼────┴───┴───┴────┴─┴────┴────┴──────┴──────┤
│ │備考 │ │
├─┼───┼────┬───┬───┬────┬─┬────┬────┬──────┬──────┤
│4 │臺南市│關廟區 │埤子頭│ │769 │田│5485 │全部 │4,916,000元 │984,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5 │臺南市│關廟區 │埤子頭│ │766-1 │田│6982 │全部 │25,652,000元│5,131,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6 │臺南市│關廟區 │埤子頭│ │759-2 │田│1368 │全部 │5,031,000元 │1,007,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7 │臺南市│關廟區 │埤子頭│ │767 │田│919 │全部 │3,380,000元 │676,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8 │臺南市│關廟區 │埤子頭│ │772 │旱│3346 │全部 │5,101,000元 │1,021,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9 │臺南市│關廟區 │埤子頭│ │773 │旱│2352 │全部 │3,584,000元 │717,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10│臺南市│關廟區 │埤子頭│ │773-6 │雜│740 │全部 │730,000元 │146,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11│臺南市│關廟區 │埤子頭│ │773-22 │雜│662 │全部 │653,000元 │131,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12│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596 │建│26536 │全部 │155,732,000 │31,147,000元│
│ │ │ │ │ │ │ │ │ │元 │ │
│ ├───┼────┴───┴───┴────┴─┴────┴────┴──────┴──────┤
│ │備考 │ │
├─┼───┼────┬───┬───┬────┬─┬────┬────┬──────┬──────┤
│13│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597 │建│2487 │全部 │14,445,000元│2,889,000元 │
│ ├───┼────┴───┴───┴────┴─┴────┴────┴──────┴──────┤
│ │備考 │ │
├─┼───┼────┬───┬───┬────┬─┬────┬────┬──────┬──────┤
│14│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13 │田│82 │全部 │77,000元 │16,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15│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14 │養│2054 │全部 │1,844,000元 │369,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16│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15 │田│2010 │全部 │1,805,000元 │361,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17│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16 │建│5657 │全部 │28,480,000元│5,696,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18│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17 │建│14330 │全部 │72,135,000元│14,427,000元│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19│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22 │旱│9505 │全部 │8,519,000元 │1,704,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0│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25 │旱│2252 │全部 │2,023,000元 │405,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1│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26 │田│817 │全部 │736,000元 │148,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2│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28 │田│3070 │全部 │2,752,000元 │551,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3│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37-2 │雜│1144 │全部 │1,031,000元 │207,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4│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37-3 │雜│1070 │全部 │960,000元 │192,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5│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12 │田│4632 │全部 │5,812,000元 │1,163,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6│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08 │田│2231 │全部 │2,804,000元 │561,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7│臺南市│新化區 │頂山腳│ │1637-1 │雜│287 │2分之1 │186,000元 │38,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建物部分: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 │ 保證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價 格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
│1 │652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一層:3012.05 │ │全部│16,666,000│3,334,000 │
│ │ │山腳段1615、16│鋼骨造│合計:3012.05 │ │ │元 │元 │
│ │ │16、1617地號 │,雞蛋│ │ │ │ │ │
│ │ │--------------│處理室│ │ │ │ │ │
│ │ │台南市新化區頂│、蛋雞│ │ │ │ │ │
│ │ │山腳53號 │舍 │ │ │ │ │ │
│ ├──┼───────┴───┴───────────┴─────┴──┴─────┴─────┤
│ │備考│ │
├─┼──┼───────┬───┬───────────┬─────┬──┬─────┬─────┤
│2 │664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一層:305.97 │ │全部│1,728,000 │346,000元 │
│ │ │山腳段1596、16│鋼骨造│合計:305.97 │ │ │元 │ │
│ │ │12地號 │,變電│ │ │ │ │ │
│ │ │--------------│室、檢│ │ │ │ │ │
│ │ │台南市新化區頂│驗室 │ │ │ │ │ │
│ │ │山腳53號 │ │ │ │ │ │ │
│ ├──┼───────┴───┴───────────┴─────┴──┴─────┴─────┤
│ │備考│ │
├─┼──┼───────┬───┬───────────┬─────┬──┬─────┬─────┤
│3 │665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一層:2374.69 │ │全部│13,447,000│2,690,000 │
│ │ │山腳段1617地號│鋼骨造│合計:2374.69 │ │ │元 │元 │
│ │ │--------------│,蛋雞│ │ │ │ │ │
│ │ │台南市新化區頂│舍 │ │ │ │ │ │
│ │ │山腳53號 │ │ │ │ │ │ │
│ ├──┼───────┴───┴───────────┴─────┴──┴─────┴─────┤
│ │備考│ │
├─┼──┼───────┬───┬───────────┬─────┬──┬─────┬─────┤
│4 │668 │臺南市新化區頂│2層樓 │一層:1116.71 │ │全部│9,312,000 │1,863,000 │
│ │ │山腳段1615、16│房、鋼│二層: 525.49 │ │ │元 │元 │
│ │ │16、1625、1628│骨造,│合計:1642.2 │ │ │ │ │
│ │ │地號 │冷藏室│ │ │ │ │ │
│ │ │--------------│、堆肥│ │ │ │ │ │
│ │ │台南市新化區頂│室、管│ │ │ │ │ │
│ │ │山腳53號 │理室、│ │ │ │ │ │
│ │ │ │機電設│ │ │ │ │ │
│ │ │ │備室 │ │ │ │ │ │
│ ├──┼───────┴───┴───────────┴─────┴──┴─────┴─────┤
│ │備考│ │
├─┼──┼───────┬───┬───────────┬─────┬──┬─────┬─────┤
│5 │675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一層:1080.22 │ │全部│6,234,000 │1,247,000 │
│ │ │山腳段1617地號│鋼骨造│合計:1080.22 │ │ │元 │元 │
│ │ │--------------│,畜牧│ │ │ │ │ │
│ │ │台南市新化區頂│設施( │ │ │ │ │ │
│ │ │山腳53號 │蛋雞舍│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6 │686 │臺南市新化區頂│2層、 │1層 :423.49 │ │全部│3,514,000 │703,000元 │
│ │ │山腳段1597地號│鋼筋混│2層 :409.41 │ │ │元 │ │
│ │ │--------------│凝土造│合計:832.9 │ │ │ │ │
│ │ │台南市新化區山│、住家│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用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7 │687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673.51 │ │全部│2,842,000 │569,000元 │
│ │ │山腳段1596、15│磚造、│合計:673.51 │ │ │元 │ │
│ │ │97地號 │倉庫 │ │ │ │ │ │
│ │ │--------------│ │ │ │ │ │ │
│ │ │台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8 │688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409.04 │ │全部│1,728,000 │346,000元 │
│ │ │山腳段1596地號│磚造石│合計:409.04 │ │ │元 │ │
│ │ │--------------│棉瓦造│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9 │689 │臺南市新化區頂│2層、 │1層 :104.22 │ │全部│884,000元 │177,000元 │
│ │ │山腳段1596地號│鋼筋混│2層 :104.22 │ │ │ │ │
│ │ │--------------│凝土造│合計:208.44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10│690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35.92 │ │全部│109,000元 │22,000元 │
│ │ │山腳段1596地號│磚造 │合計:35.92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11│691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30.75 │ │全部│90,000元 │18,000元 │
│ │ │山腳段空白地號│鐵皮造│合計:30.75 │ │ │ │ │
│ │ │--------------│、雨遮│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跨所建物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
│12│692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17.64 │ │全部│52,000元 │11,000元 │
│ │ │山腳段1596地號│水塔、│合計:17.64 │ │ │ │ │
│ │ │--------------│鋼筋混│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凝土造│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13│693 │臺南市新化區頂│2層、 │1層 : 76.63 │ │全部│647,000元 │130,000元 │
│ │ │山腳段1617地號│鋼骨造│1層 : 76.63 │ │ │ │ │
│ │ │--------------│ │合計:153.26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14│694 │臺南市新化區頂│2層、 │1層 : 74.77 │ │全部│1,114,000 │223,000元 │
│ │ │山腳段1615、16│鋼骨造│2層 :188.56 │ │ │元 │ │
│ │ │16、1617地號 │ │合計:263.33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15│695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1392.05 │ │全部│5,869,000 │1,174,000 │
│ │ │山腳段1617、16│鋼骨造│合計:1392.05 │ │ │元 │元 │
│ │ │22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16│696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3.52 │ │全部│13,000元 │3,000元 │
│ │ │山腳段1622地號│鐵皮造│合計:3.52 │ │ │ │ │
│ │ │--------------│、變電│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室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17│697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301.66 │ │全部│1,274,000 │255,000元 │
│ │ │山腳段1616、16│水池、│合計:301.66 │ │ │元 │ │
│ │ │37-2、1637-3地│鋼筋混│ │ │ │ │ │
│ │ │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18│698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13.3 │ │全部│39,000元 │8,000元 │
│ │ │山腳段1616、16│鐵皮造│合計:13.3 │ │ │ │ │
│ │ │37-3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19│699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56.99 │ │全部│167,000元 │34,000元 │
│ │ │山腳段1615、16│電氣設│合計:56.99 │ │ │ │ │
│ │ │37-2地號 │備、鐵│ │ │ │ │ │
│ │ │--------------│皮造圍│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牆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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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0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2.93 │ │全部│13,000元 │3,000元 │
│ │ │山腳段1637-2、│變電室│合計:2.93 │ │ │ │ │
│ │ │1637-3地號 │、鐵皮│ │ │ │ │ │
│ │ │--------------│造 │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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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1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19.32 │ │全部│58,000元 │12,000元 │
│ │ │山腳段1637-3地│水塔、│合計:19.32 │ │ │ │ │
│ │ │號 │鋼筋混│ │ │ │ │ │
│ │ │--------------│凝土造│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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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2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19.07 │ │全部│58,000元 │12,000元 │
│ │ │山腳段1617地號│水塔、│合計:19.07 │ │ │ │ │
│ │ │--------------│鋼筋混│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凝土造│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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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3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57.71 │ │全部│167,000元 │34,000元 │
│ │ │山腳段1615地號│雨遮、│合計:57.71 │ │ │ │ │
│ │ │--------------│鐵骨造│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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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4 │臺南市新化區頂│1層、 │1層 :324.07 │ │全部│1,370,000 │274,000元 │
│ │ │山腳段1628地號│倉庫、│合計:324.07 │ │ │元 │ │
│ │ │--------------│鐵骨造│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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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9 │臺南市關廟區埤│一層、│一層:1427.81 │ │全部│7,892,000 │1,579,000 │
│ │ │子頭段762、765│鋼骨造│合計:1427.81 │ │ │元 │元 │
│ │ │、766-1地號 │、育雞│ │ │ │ │ │
│ │ │--------------│舍 │ │ │ │ │ │
│ │ │台南市新化區山│ │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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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80 │臺南市關廟區埤│一層、│一層:723.02 │ │全部│4,000,000 │800,000元 │
│ │ │子頭段772地號 │鋼骨造│合計:723.02 │ │ │元 │ │
│ │ │--------------│、雞糞│ │ │ │ │ │
│ │ │台南市新化區山│乾燥舍│ │ │ │ │ │
│ │ │腳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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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28 │臺南市關廟區埤│1層、 │1層 :45.98 │ │全部│135,000元 │27,000元 │
│ │ │子頭段764-2、7│鋼造、│合計:45.98 │ │ │ │ │
│ │ │65、766-1地號 │倉庫 │ │ │ │ │ │
│ │ │--------------│ │ │ │ │ │ │
│ │ │空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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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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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9 │臺南市關廟區埤│ │ │雨遮144.21│全部│608,000元 │122,000元 │
│ │ │子頭段762、765│ │ │ │ │ │ │
│ │ │、766-1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腳│ │ │ │ │ │ │
│ │ │里頂山腳53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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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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