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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昌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被 告 展通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岑
訴訟代理人 劉義隆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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