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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原 告 蕭慰親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蕭鴻凱
蕭廖月暇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啓源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蕭鴻凱本人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原告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攜帶105年3月10日準備狀所附切結書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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