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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原 告 李財教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方淑貞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陳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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