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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權
李瑞紘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鍾煥焜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有關上訴人李明權及李瑞紘就「坐落臺南市○○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00/1800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及「上訴人李瑞紘應塗銷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則未上訴),有上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可稽。
是此部分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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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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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所有權範圍│土地價額 │
│ │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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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永康區大灣段 │7,200元 │1,800 │400/1800 │2,880,000元 │
│ │3470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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