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重訴,56,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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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王素珍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一)被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應給付原告7,345,2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4年7月10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一)被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36,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黃筱婷應連帶給付原告7,345,2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845,2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20,680元,尚需補繳277,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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