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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林安裕
被上 訴 人 臺南市歸仁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義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歸仁區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倘依上訴人之聲明,其所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7,522元,而依第一審判決結果,上訴人之分配金額為480,05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7,257,472元(計算式:7,737,522-480,050=7,257,472),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9,31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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