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除,205,2015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劉廖富美
代 理 人 林江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2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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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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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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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534859-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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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534860-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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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543077-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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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543078-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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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116440-0 │1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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