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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陳怡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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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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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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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潘玉仙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03年11月30日 │61,600元 │HA0227069 │ │
│ │ │金華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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