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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王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瑼
代 理 人 李佳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4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45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4年1月24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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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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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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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喜來登汽車│臺南市佳里│王昇實業有限│ 103年12月15日│ 35,000元 │ FA1431588│
│ │旅館邵詩瑀│區農會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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