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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元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發
代 理 人 曹瑞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於寄送過程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3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39號裁定公示催告後,於104年1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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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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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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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册科技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宇瑞電子股│103年11月10日 │ 118,063元│AH0474053 │
│ │限公司陳盈發 │北台南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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