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除,278,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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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楊茹丹即楊舒晴
代 理 人 楊素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2月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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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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