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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吳文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4年2月10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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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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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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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文振 │台南市區漁會 │104年2月10日 │50,000元 │1103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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