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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154號
抗 告 人 黃國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康清峰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154號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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