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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施雅倩
相 對 人 施銘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施銘聲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1行中關於「王進裕」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施銘聲」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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