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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施雅倩
相 對 人 施銘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施銘聲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行中關於「民事判決」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事裁定」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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