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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銘鴻間因本院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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