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勞執,87,2016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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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87號
抗 告 人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詮文等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105年度勞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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