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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被 告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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