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黃蔡美郎
黃信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護生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榮享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民國105年10月1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原告黃信陽請求被告給付之假日工資、加班費之數額究為新台幣263,946元?或為新台幣248,917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