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促,10196,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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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96號
債 權 人 游金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鴻展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嘉鴻展業有限公司積欠貨款未為給付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嘉鴻展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惟依其所提出之設備買賣契約書所載,該契約係第三人汶勝工程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嘉鴻展業有限公司所簽立,核與債權人無涉,自不得據此主張債務人嘉鴻展業有限公司應對其負清償責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4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件貨款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為釋明,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依前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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