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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72號
債 權 人 陳淑貞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鄭美蘭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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