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促,13522,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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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22號
債 權 人 黃瑞東
債 務 人 水漾實業社
兼法定代理 莊明儒

一、債務人水漾實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五、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水漾實業社、莊明儒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水漾實業社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之支票1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為由,請求債務人水漾實業社、莊明儒給付票款及利息。

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其發票人欄所蓋印章,依序為順德實業社(後更名為水漾實業社)印、莊明儒印,而水漾實業社為合夥組織,債務人莊明儒又為債務人水漾實業社之負責人,自其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觀,應認票上債務人莊明儒之蓋章,係代債務人水漾實業社發票,而非與該合夥共同發票,是前述支票之發票人,僅有債務人水漾實業社一人,債務人莊明儒自無庸負票據責任。

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莊明儒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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