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促,14446,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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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46號
債 權 人 郭明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志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代債務人張志堅償還債務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張志堅核發支付命令。

惟依其所提出之還款證明所載,該債務已由債務人張志堅清償完畢,並於民國 103年11月25日開立清償證明書,是債權人之主張難認有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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