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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64號
債 權 人 馮家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琮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
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潘琮曄借款未還為由,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且未據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有前開通知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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