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89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魯淑凰
債 務 人 阮麗玲
一、債務人魯淑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受讓第三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對債務人魯淑凰、阮麗玲之債權為由,聲請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惟並未提出該債權業經讓與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阮麗玲之證明文件。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債權人僅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依前開說明,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