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49號
債 權 人 木可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即木可居家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昇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華泰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美華泰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工程款未為給付為由,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
惟依所提出之建築工程承攬契約書所載,該契約係第三人木可居家設計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所簽立,核與債權人無涉,自不得據此主張債務人應對其負清償責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件工程款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為釋明,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依前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