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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瑞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紫榆即陳秀琴之繼承人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陳紫榆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第三人陳紫琴借款未還且已身故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劉昱宏、陳紫榆核發支付命令,惟陳紫榆係一未成年人,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查報陳紫榆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雖另具狀陳稱該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志郎,然陳志郎業經本院以94年度親字第34號判決停止親權在案,本院自無從列載伊為陳紫榆之法定代理人並為合法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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