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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0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何忠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士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又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0九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士彬戶籍地址設於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且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之,故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首開法條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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