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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薛翰駿即薛南昌
債 務 人 薛天同
債 務 人 張素珍
一、債務人張素珍、薛天同、薛翰駿即薛南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素珍、薛翰駿即薛南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274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001 │新臺幣143304│張素珍、薛│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
│ │元 │天同、薛翰│3月01日起 │ │六九 │
│ │ │駿即薛南 │ │ │ │
│ │ │昌 │ │ │ │
├──┼──────┼─────┼──────┼─────┼───────┤
│002 │新臺幣31221 │張素珍、薛│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
│ │元 │翰駿即薛南│3月01日起 │ │六九 │
│ │ │昌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143304│張素珍、薛│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天同、薛翰│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駿即薛南昌│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002 │新臺幣31221 │張素珍、薛│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翰駿即薛南│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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