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促,16759,2016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5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非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立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債權之讓與,雖不以債務人之承諾為必要,惟仍須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始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此觀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即明。

易言之,債權讓與,於讓與人及受讓人間雖已發生效力,但依法應通知債務人,於未完成通知前,除另有規定外,對債務人尚不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其受讓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楊立婷之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楊立婷核發支付命令,雖據提出其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正反影本為憑,然該掛號郵件回執上未見有收件人簽章,尚難據此認上開債權讓與事實業經合法通知債務人,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