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4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宋年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714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年弘 │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8850 │ │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宋年弘 │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6│
│ │325732│ │月15日起 │ │6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年弘 │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當月收│
│ │48850 │ │月15日起 │ │取新台幣參佰元│
│ │元 │ │ │ │,連續逾期二期│
│ │ │ │ │ │當月計收新台幣│
│ │ │ │ │ │肆佰元,連續逾│
│ │ │ │ │ │期三期當月計收│
│ │ │ │ │ │新台幣伍佰元,│
│ │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
│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
│ │ │ │ │ │為三期 │
├──┼───┼─────┼──────┼──────┼───────┤
│ 002│新臺幣│宋年弘 │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台幣│
│ │325732│ │月15日起 │ │1000元之違約金│
│ │元 │ │ │ │(每次違約狀態 │
│ │ │ │ │ │最高連續收取三│
│ │ │ │ │ │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