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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陳吳政
債 務 人 吳柏翰
債 務 人 吳文明
債 務 人 張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7813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375165│吳文明、吳│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2% │
│ │元 │柏翰、張麗│4月01日起 │7月05日止 │ │
│ │ │惠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55% │
│ │ │ │7月06日起 │7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15% │
│ │ │ │8月01日起 │8月2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8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375165│吳文明、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柏翰、張麗│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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