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促,17903,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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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0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慧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三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楊慧真已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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