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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築巢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孝先
非訟代理人 李明暢
相 對 人 陳茗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茗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8月16日起至105年8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茗蘭於85年7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 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5年8月3日止,雙方約定還款方式為按月繳息,且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如未依約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嗣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本金還款記錄表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
又本件聲請人雖無法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且地政機關亦無從補發,惟由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地政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已可確定其抵押權之內容,且綜合聲請人提供之文件形式以觀,該最高限額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其借款債權亦在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內,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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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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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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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平區 │金華段│87 │建│7897.00 │50000分之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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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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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花│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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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0│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17層樓房│79│79│平│鋼筋│10│1.│平│全部│
│ │80│育平路212號9│平區金華│鋼筋混凝│.8│.8│方│混凝│.5│10│方│ │
│ │ │樓之8 │段87地號│土造 │5 │5 │公│土造│1 │ │公│ │
│ │ │ │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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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金華段6495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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