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拍,297,201608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蘇柔蓁
相 對 人 林三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期依照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相對人並於民國95年9月8日簽發票面金額為450,000元,到期日為96年9月8日之本票1紙交由聲請人收執。

詎聲請人於96年9月10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45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東山區  │東河段│518 │田│586.70  │252分之13 │
├──┴───┴────┴───┴──┴─┴────┴─────┤
│重測前:吉貝耍段176-3地號                                     │
├──┬───┬────┬───┬──┬─┬────┬─────┤
│002 │臺南市│東山區  │東河段│162 │旱│3841.09 │72分之1   │
├──┴───┴────┴───┴──┴─┴────┴─────┤
│重測前:吉貝耍段219地號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